Thursday, November 12, 2015

书法美学:具象与抽象的争议 The Controversy on the Nature of Calligraphy: Abstract or Concrete?

“抽象”概念是个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它的拉丁文的原意是排除、抽出。在自然语言中,很多人把凡是不能被人们的感官所直接把握的东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看不见,摸不着”不具体的东西,叫做“抽象”。就艺术而言,抽象指抽象艺术,凡不是反映现实世界事物的艺术都算是抽象艺术。

自古以来西方艺术学说的主流是“模仿论”,直到19世纪摄影术的不断发展后才引起了同时代艺术家的不安,以致20世纪初掀起了非具象和抽象艺术思潮,这种思维在当时为西方艺术界提供了艺术的另一种可能。当时所谓抽象艺术样式大多简洁,概括,色彩对比强烈且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抽象艺术在如今的西方艺术领域现已走过了它的辉煌历史时期,虽然也有艺术家从事抽象艺术创作,然而前进的步伐与可能举步维艰。

中国最先在艺术理论里运用抽象概念的是中国现代美学奠基人朱光潜,在《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2期发表的文章《形象思维在文艺中的作用和思想性》中说:“抽象就是‘提炼’,也就是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里所说的‘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当时对抽象的解释近乎思想的概括、手法的精炼,很大的程度上受到文艺方针路线的影响。中国过去不太使用抽象这个词,有时甚至当贬义词。

就书法而言,在刘刚纪于1979年《书法美学简论》出版后,书法艺术的本质问题受到热烈讨论,尤其集中于书法本质的“抽象”与“具象”之争议。刘刚纪后,接着是金学智的《书法美学》与白谦慎等翻译美籍华人蒋彝的《中国书法》的出版。

刘刚纪提出书法是通过文字的点画和字形结构去反映现实事物的形态和动态美,否定了抽象艺术;金学智阐明书法艺术美体现了再现与表现的统一,认为书法是重在表示形式美的艺术;而蒋彝以超现实主义的观点归纳出书法是线条的“抽象美”的观点。

这三人的观点鼎足而立,后来者基本都没有摆脱这三个观点的束缚。典型的如陈振濂反对书法为具象模仿之说,认为书法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抽象的美,是一种形式的美,它没有办法与自然形象作对应。

这时期的争议突出了对书法艺术本质的关注,只注重书法作品与书论而忽视对书法艺术主体(从事书法书写的书法家)。这种以“抽象”与“具象”的西方理论为参照来探讨书法本质却止步至于表面的书法艺术分类,并没有深入探讨这两个概念对书法美学的意义。

当代现代书法的倡议者古干就在他1987年出版的《现代书法构成》一书中对抽象与具象做出了这样的观察:

“就其书法而言,什么是书法的具象?什么是书法的抽象?一般认为书法形象接近接近绘画形象者为具象,如象形文字。其实不准确,如果从象形这一角度,象形文字就非具象,即使表象的字,也与具体形象相去甚远,怎么能说是具象!但是约定俗成作为固定符号的所有汉字都理解为书法的具象,我看比较合理。所谓具象者,是指一具体之物的原本形象。世上之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物,山河树木、飞禽走兽是也;二是人造物,房屋器具、车船桥梁是也。汉字是人造物,它是人创造的定形之物。《新华字典》中的‘人’字,就是一撇一捺,不能多也不能少;不能反过来,不能倒过来,反过来是‘入’,倒过来就什么都不是。这是何等具体,何等具象!。。。。

约定俗成的标准字就是书法的具象。如果书法中离汉字结体十万八千里,只是任意的线条和墨块,虽有力度和节奏,但连专家也看不出是什么字,这大概可理解为书法艺术上的抽象,因为它把汉字原本的象抽掉了。”

国际书法家协会首席主席刘正成于 《艺术品》20152月刊中题为《书法不是抽象艺术》的文章中有这么的一段可以作为本文的一个小结:

“中国的本土艺术如书法,在国际化的文化际遇下,我们应该怎样去认知和调适其传统价值观!我在思考“现代书法”与西方抽象绘画的异同关系时,请教了柯律格教授:书法是否需要摆脱汉字的约束,去实现自由创造的价值?柯律格教授想了一下回答我说:‘书法不是抽象艺术,因为书法有文字,有字就有意义,就不是抽象艺术。’这个回答既简单,又明白,然而意义非凡!这一句话,可以结束新时期二十多年来关于“现代书法”和书法创新观念的大讨论!”

可以说,书法的“抽象”概念一直无法以西方艺术之“抽象”概念来解释,以致不少学者认为书法虽然具有抽象本质,但此抽象是建立在中国文字的具象基础上。


注:柯律格教授(Prof. Craig Clunas)先后毕业于剑桥大学与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曾任职于维多利亚和阿尔伯特博物馆,负责中国艺术品的展览与研究。1994年起任教于萨塞克斯大学,1997年升任教授。2003年他回到伦敦大学亚非学院任职,2007年起任牛津大学艺术史系教授。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